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品流通的日益國際化,食品營養標簽的內容和形式在進行公平交易,引導、促進消費,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和身體健康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食品標簽法在美國
美國是食品標簽法規最為嚴謹和完善的國家,其食品標簽制度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是食品標簽法規的發展方向,同時也是世界各國效仿的參照。
1994年5月,美國出臺了《食品營養標簽和教育法》,要求所有預包裝食品都要加貼強制性標簽。1995年9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頒布正式法令對《聯邦法典》中強化食品營養標簽一章做出修改,要求銷售的強化食品按規定加附營養標簽。修改后的法規對強化食品標簽的格式、字體的大小、線條的精細等都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歐洲暴發瘋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國農業部根據《2002年農業法》的要求,公布了強制性原產地標簽項目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牛肉、羊肉、豬肉的分割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豬肉、飼養的魚和甲殼類動物、易腐爛的農產品以及花生必須在零售時標明原產地。2003年,美國又對有機食品實行了標簽制度,對經美國農業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認證的有機程度達到或超過95%的食品加貼印有英文“有機”和“美國農業部”字樣的綠色圓形標記。有機程度在70%— 95%之間的食品,不能加貼專門標記,但可以在標簽上注明本產品“包含有機成分”。
最近,由于膽固醇過高可以影響人體的健康, fad又出了一項新規定,要求在傳統食品和膳食補充食品的營養標注中,標注反式脂肪酸(tfas)的含量。從2006年1月1日起,美國要求在食品營養標注中必須標注產品中的飽和脂肪酸含量和反式脂肪酸(tfas)含量。
營養信息中的規定
在美國,大約90%的加工食品要有營養信息。以下食品除外:通常的咖啡和茶;一些香料、調味品及其他沒有顯著營養素含量的食品;主要在當場制備的即食食品,如熟食店和面包店的食品;餐館食品;不再次出售的散裝食品;以及由小企業所生產的食品。(根據《營養標識與教育法》要求,fda將小企業定義為年食品銷售小于5萬美元或總銷售小于50萬美元的企業。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查局則將小企業定義為雇員500人或以下且產品產量低于某一限度的企業。)
小包裝(通常是那些不大于糖果的包裝,或小于半盎司[約14克]的肉類和禽類產品的包裝)食品在其標簽上不必有營養信息,除非它們作出營養聲稱。然而,fda監管的產品必須帶有電話號碼或地址,以便消費者獲得所需的營養信息。
營養信息對很多生鮮食品是自愿性的:根據fda的自愿性購物點營養信息項目,有20種最常食用的生鮮水果、蔬菜和魚類;根據美國農業部的自愿性購物點項目,則包括45種主要的肉類和禽類分割產品。
盡管是自愿性的,但是關于生鮮農產品、肉類、魚類和禽類的項目對零售商帶有很強的激勵。指南聲明,如果自愿守法被發現不夠的話,fda和美國農業部可以進一步采取行動使其具有強制性。
1997年9月23日,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 頒布正式法令,對《聯邦法規》中強化食品營養標簽一章作出修改,要求銷售的強化食品應按規定附加營養標簽。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須標明至少14種營養成分的含量,營養標簽上的信息應包括 :
(1) 食品單位使用與該食品形態相應的詞語 ( 如塊、膠囊、包或勺 );
(2) 每盒份數 ( 如在凈含量聲明中注明則不需再注 );
(3) 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參考攝入量 (rdi) 或日參考消耗量 (drv)。按有關規定如果 rdi 或 drv 的質量可視為臨時,則在標簽上可不標注。修改后的法規對強化食品標簽的格式也作出相應規定,如:
(1)“食品單位”應寫在標題“強化食品”下面靠左;“每盒份數”寫在“食用單位”下面靠左。
(2) 有rdi和drv的成分名稱和以質量表示的含量應標在“每份含量”下面。
(3) 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排列順序為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k、維生素b1、維生素b2、煙酸、維生素b6 、葉酸、維生素b12、生物素、鈣、 鐵、磷、硫、鎂、鋅、硒、銅、錳、鉻、鉬、氯化物、鈉、鉀。
(4)“熱量”應注明在所有名稱的最前面,與“每份含量”間以一細線隔開。“脂肪熱量”或 “飽和脂肪熱量”應標在“熱量”下。熱值及膳食成分的含量應在名稱右側另起一欄,或在同一欄中緊跟在名稱的后面。
(5) 含量以膳食成分的質量表示,而不是以膳食成分來源的質量表示。 修改后的法規對標簽上應標的膳食成分信息做了規定:
①總熱量、脂肪熱量、脂肪總量、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碳水化合物總量、食用纖維、糖、蛋白質、維生素a 、維生素c 、鈣、鐵等,都應在標簽上標明,為14項強制性標示內容。
② 由飽和脂肪酸獲得的熱能、多不飽和脂肪、單不飽和脂肪、鉀、rda 中規定的 (%dv) 的維生素和礦物質、可溶性纖維、不可溶纖維、糖醇、其他碳水化合物為可以自愿標示的10大類。
其他維生素和礦物質不一定標出,但為強化目的加入到食品中則必須標出。未含或含量小于 rdi 2% 的成分無需標出。如果除了只為技術原因加入的成分外,只含有單個氨基酸,則不應標出蛋白質。
新法規規定:日消耗量的百分比是針對成人及 4 歲以上兒童而言的。對于嬰兒、4歲以下兒童、懷孕、哺乳期婦女所用食品,應在欄目標題上注明該食品適用人群,應將每個人群的日消耗量百分比都標出來。對于沒有 drv 的成分或嬰兒、4 歲以下兒童、懷孕、哺乳期婦女所用食品中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應作一記號,在標簽框底部,最后一道粗線下,對此記號作出聲明:“無日消耗量”。
所有營養信息的標注,修改后的法規規定:標題“強化營養素”應使用比營養標簽上其他文字都大的字體,且只要有可能,應與標簽同寬。所有標題都應使用黑體字,以區別于其他信息。營養信息應封閉在一細線框中。營養標簽中所有信息均應使用統一的易讀的印刷體 ( 黑色或單色字 ), 印在白色或其他對比明顯的背景上。
法律規定標記上要求有的內容必須明確標出,并且標出的內容能使普通消費者在一般的購買和使用條件下容易讀懂。標簽上要求的內容的形式、尺寸、位置等的詳細內容可見fda規定,該規定包含了《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以及《良好包裝和標記法》所規定的內容。
相較發達國家和國際標準,我國并沒有一項實際意義上的食品營養標簽的標準,所以食品中營養內容的標示一直處于自由、無序、無政府的狀態。在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食品工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一方面是發達國家食品的大量涌入,另一方面是我國相對落后的“食品標簽法”不能滿足輸出食品必須符合發達國家“食品營養標簽法”的要求。因此,掌握出口目的國關于食品法律的各個環節,是我國食品出口企業必須要上的一課。
由于fda對食品標簽的有關要求非常細致和具體,又不斷推陳出新,中國食品出口企業對這些要求不能及時了解,出口到美國的食品因標簽不符而遭退貨的現象已屢見不鮮。2005年4月7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向wto中心發出三份tbt(wto/tbt,即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通報,內容涉及到食品標簽在標簽形式和標注內容上可能的新修改。這表明美國在食品標簽方面可能又有新的舉措。美國fda關于改進食品營養標簽外觀和內容的這三份提案經過一段公眾評論期,就可能被批準生效,屆時中國出口至美國的所有預包裝食品的標簽都要滿足新提案的要求。
其實,tbt通報是各國對于食品相關貿易壁壘法規的必經之路,內容往往涉及到本國對于食品法律法規改變的新動向,通常絕大部分tbt通報會被 wto所批準生效。所以,對于我國食品出口企業來說,了解國外相關的tbt通報可以提前預判出口目的國食品法律法規的新標準,以此降低企業出口的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近年來美國有關食品標簽的tbt通報題錄
序號 通報案號 通報標題 通報日期
1 g/tbt/n/usa/106 食品標簽;未加工處理過的水果、蔬菜和魚類自愿性營養標簽指南;20種最經常消費的未加工過的水果、蔬菜和魚類的鑒定;重開評議期 2005-4-7
2 g/tbt/n/usa/105 食品標簽;突出顯示卡路里 2005-4-7
3 g/tbt/n/usa/104 食品標簽:每餐可以被適度吸收的食品的份餐量;更新通常能夠被吸收的參考數量;有關建議更少的份餐量的方法 2005-4-7
4 g/tbt/n/usa/56 食品標簽法規的統一執行日期 2004-5-18
5 g/tbt/n/usa/49 “食品標簽:營養標簽中的反脂肪酸,考慮營養素含量聲明和健康聲明以及可能有的腳注或者揭示聲明的市場調查;最后規則和建議規則” 2003-7-17
6 g/tbt/n/usa/48 “食品標簽:營養標簽中的反脂肪酸,考慮營養素含量聲明和健康聲明以及可能有的腳注或者揭示聲明的市場調查” 2003-7-17
7 g/tbt/n/usa/39 營養標簽:關于多用途膳食類肉、禽產品的營養成分聲明 2003-4-28
8 g/tbt/n/usa/28 食品標簽:營養標簽、營養成份聲明和健康聲明中的轉脂肪酸;重開評議期 2002-12-5
9 g/tbt/n/usa/25 根據1946年的農業市場管理局法案關于為牛肉、羊肉、豬肉、魚、易腐爛農用商品和花生臨時性自愿使用原產標簽的國家所制定的指南 2002-10-23
10 g/tbt/n/usa/4 粉碎或塊狀肉和家禽產品以及單一成分產品的營養標簽 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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