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稱:“化妝品生產企業現有包裝標識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產的化妝品必須使用標注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信息的新的包裝標識。”這意味著,化妝品生產企業持有的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自動作廢,即“兩證換一證”。
qs標志將退出歷史舞臺
自7月1日起,新的包裝標示不再使用qs標志,此前使用原包裝標示生產的化妝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使用。qs將退出歷史舞臺,化妝品迎來“大換裝”。
據了解,qs標志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qs標志的產品說明此產品經過強制性的檢驗合格,準許進入市場銷售。2005年9月,化妝品被納入“qs”認證行列,歷經十載光陰,隨著兩證合一的頒布,使得“qs”標志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防曬效果標識也需調整
值得關注的是,自7月1日起,防曬效果標識內容也需要調整。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6月30日止,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據了解,變更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交變更申請表、產品設計包裝、防曬效果檢驗報告等資料。以原申報時提交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可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復印件;以新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應當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原件。
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發布的相關檢驗方法。
防曬標識解讀防曬指數(spf)
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于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
防曬化妝品未經防水性能測定,或產品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效果。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可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標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
當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大于等于370nm時,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pfa值的實際測定結果為依據,在產品標簽上標識uva防護等級pa。當pfa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當pfa值為2~3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4~7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8~15時,標識為pa+++;當pfa值大于等于16時,標識為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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