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藥集團在起訴加多寶公司廣告語構成不正當競爭時,加多寶公司在第30類“茶、茶飲料”商品上擁有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專用權,但廣藥集團沒有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因此,廣藥集團以該廣告語的使用會導致混淆為由,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幫助(在我國,一般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商標法》的兜底法)。與此同時,廣藥集團啟動對怕上火喝加多寶注冊商標的撤銷程序(注:當時新《商標法》尚未生效,因此不使用無效宣告的說法),還申請注冊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
“怕上火喝×××”其實是一句功能性引導詞,該短語的核心詞在于喝什么,而不是“怕上火喝”。正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3025號行政判決書所述,“怕上火喝”含義簡單、明確,指定使用在飲料制劑上,直接表示了產品具有降火的功能和用途,難以起到商標應當具有的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具有顯著性。按照這份判決書的邏輯,既然怕上火喝作為商標不具有顯著性,怕上火喝加多寶則因為加多寶的存在而與王老吉相區分,不會有消費者因為“怕上火喝王老吉”或“怕上火喝加多寶”廣告而將王老吉、加多寶兩種涼茶混淆,進而誤認誤購。因此,“怕上火喝加多寶”廣告語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結論就順理成章了。
2017年11月13日,加多寶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布公告,衷心感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怕上火”廣告語一案作出公平公正終審裁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廣東省高院關于此案的判決書時,發現加多寶與廣藥集團之間除廣告語案外,圍繞“怕上火喝×××”還有若干商標確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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