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規定》所指的“批準”是指經過主管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部門的批準,而非店主的批準。故老李在店鋪外墻張貼廣告的行為屬于違法張貼行為,應當依法接受處罰。
近期,就有人以身試法,市民老羅開了一家便利店,與某啤酒供應商老李合作。老李跟老羅商量,在他店鋪外墻上張貼廣告5張做宣傳之用,老羅同意了。事后,老羅的店遇到城管部門的巡邏檢查,在執法人員的詢問下,老羅如實反映了情況,于是執法人員對老李發出詢問調查通知書,讓老李到城管部門接受調查。結合現場勘查及詢問調查筆錄,城管部門對老李作出處以罰款1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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