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出關于印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頒發給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印制,學位證書包含10類信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
統一印制證書曾起過防偽造學位證書等積極作用
1981年我國實施學位制度以來,學位授予單位頒發給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統一印制(1985年至1992年期間,實行過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合一制發,證書由高等學校自行設計印制)。
學位證書統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與我國學位制度和高等教育發展階段相對應的,起到了規范學位證書使用、防止濫授學位和偽造學位證書等作用。
隨著學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統一制發學位證書在許多方面已不適應,學位授予單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學位證書包含姓名證書編號等10類信息
學位證書包括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騎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鋼印)。攻讀學位的學科、專業名稱(名稱符合國家學科專業目錄及相關設置的規定)。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按國家法定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全稱填寫)。學位授予單位名稱,校(院、所)長簽名。
學位證書還包括證書編號。統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數字的編號方法。十六位數字編號的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學位授予的級別,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第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學位,填2016);后六位數為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編排的號碼。還有發證日期(填寫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
學位證書調整利于促進高等教育改革
調整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由學位授予單位設計、印制學位證書,既符合我國學位工作實際,又體現了國際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學位證書制發方式調整后,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證書的信息表達上具有較大空間,可根據培養或學位授予實際,做出本單位的規定。
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的調整,將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強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鼓勵學位授予單位注重培養質量,創建辦學品牌,體現辦學風格和特色;有利于促進學位獲得者增強維護學校聲譽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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