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發生因戶外廣告牌導致的事故。不過,我們常聽說的事故,一般都是戶外廣告牌倒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而今天分享的事故案例,則是一人騎車撞到廣告牌,導致受傷。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據了解,此前,陳某清晨騎車去上班,途中撞到非機動車道上一處廣告牌的底座,導致門牙斷掉、視網膜脫離。陳某將設置廣告牌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公司承擔侵權責任。11月27日記者獲悉,一審判決后涉案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受害人獲賠3萬余元。
庭審中,該公司認為陳某摔傷和廣告牌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自己經常上下班的路段,騎行過程中因未能盡到謹慎和注意義務導致自己摔倒,并造成自己受傷的損害后果,應當對自己過失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進行為期一月的宣傳活動,該廣告牌為該公司活動時所放置,不能確定撤掉廣告牌的時間。幾位證人出庭證明該廣告牌位于非機動車道上,直至2016年“三八節”仍存在于非機動車道上。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人的證言及關于細節的描述,能夠認定陳某摔傷和廣告牌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該公司將廣告牌放置在非機動車道上,影響了他人對公共車道正常、合理使用,且因其行為對陳某造成了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本案屬于無過錯責任,過錯并非該公司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tt公司賠償原告各項費用3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據悉,二審法院日前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事件也給我們廣告快印行業一個警示,我們在為客戶設計安裝廣告牌時,一定要規范廣告牌的尺寸、安裝場所等,幫避免客戶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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