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臺灣正隆、榮成及永豐余3大工業用紙大廠不滿被“公平會”以聯合漲價行為開罰千萬(新臺幣),提出訴愿與行政訴訟要扳回顏面。
結果臺灣“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勝訴,三家工業紙廠確定要繳1000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223萬)罰金。其中正隆被罰款500萬元(約合人民幣111.6萬元),榮成被罰款300萬元(約合人民幣66.9萬元),永豐余被罰款200萬元(約合人民幣44.5萬元)。公平會呼吁,這顯示法院接受“間接證據”認定聯合行為,產業界必須加以重視。
此案纏訟7年,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臺灣3大工業用紙大廠正隆、榮成及永豐余聯合調漲工業用紙價格,被“公平會”認定影響用紙供需市場,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1000萬元(新臺幣,約合人民幣223萬)。
由于過去聯合漲價行為認定不易,此案“公平會”援引國際間普遍認可的“一致性行為”理論,也就是透過間接證據的采證與分析,合理推論事業間有無聯合行為的合意。這次獲得勝訴,因此具有高度指導意義。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采取“實質認定”方式,也就是除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還包括事業間基于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但合意直接證據不易取得,這次法院認可以間接證據推論聯合行為的合意存在,對于日后的工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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