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蘭州市沿街散發各類廣告、傳單的現象屢見不鮮,那么這種行為究竟是否合法?違者將受到怎樣的處罰?11月17日,甘肅省工商局廣告監督管理處處長任歆與城關區城管執法局法制科科長張輝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哪些地方可以散發廣告?哪些地方不可以散發廣告?
任歆: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發布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同時,凡發布于商場、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廣告主要征得上述場所管理者的同意。
張輝:根據《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構)筑物和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刻畫、噴涂、散發宣傳標語、告示、招貼等宣傳品。也就是說,在城市的任何一處公共場所,都不能散發廣告。張掖路步行街、東方紅廣場等特殊區域,更是嚴禁散發廣告。
記者:如果在公共場所,或者明令禁止的區域內散發廣告,管理部門將如何進行處罰?
張輝:根據《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違法在公共場所散發宣傳標語、告示、招貼等宣傳品的個人或單位,將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任歆: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對非法散發、張貼一般形式印刷品廣告的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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