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這么一條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事情大致是這樣:1月23日,鄭州市航空港區新港大道客運站北50米處,兩名廣告牌安裝工在一企業三樓頂安裝戶外廣告。后因屬違規施工,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令兩人將廣告牌拆除,并將施工使用的三輪車和梯子從現場帶走暫扣。
由于沒了梯子,兩名施工人員被困在樓頂,一名施工人員從三樓頂部順著繩子向下滑時不慎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涉事執法人員已被免職、停職,涉事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已被刑拘。
那么,被刑拘人員系湘鑫圖文廣告負責人劉某,是否可能涉嫌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個問題恐怕會很復雜。而且,刑拘劉某的理由,可以有著諸多可能性。
根據我國的國家標準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屬于高處作業。事發地是三樓,有報道稱高8米有余,毫無疑問是高處作業。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而國家安監總局在2010年出臺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將“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等“高處作業”列入了特種作業目錄。
本案中,歐某顯然屬于高處作業,但其有無從業資質?其施工作業的相關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如果這些答案當中有否定的,或者歐某沿著繩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劉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當然, 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決定用繩索下來,劉某不在現場不知情或者無法阻攔,另當別論。這里面還要依據彼時彼景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截至目前,案情的關鍵細節外界尚不清楚,當地警方是以何種理由、何種罪名對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也未正式公布。真相厘清之前,不妨先保持關注,先拭目以待。
當然,不論涉案各方最終會被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都不要忘了,追責只是手段,確保生產經營安全、依法執法才是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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